2005年8月2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昨问今答
  如果我不能办按揭该怎么办?
    杨先生问:
    我在城东买了套房子,交了首付,交了按揭的律师费。但现在律师说我的资信水平和收入水平达不到办按揭的要求,银行不能给我办按揭。我问他为什么,他给我说了一些东西,可我听不懂。请问我能不能换个按揭律师,如果我真不能办按揭那我该怎么办?
    本报作答:你无法换按揭律师,除非您换一个贷款银行。按揭律师是为银行审核购房者资信状况的律师,是由银行指定的,是为银行服务的,是站在银行的利益上考虑问题的。他对你的资信状况严格要求是履行他的正常职务。
    由于不知道你和开发商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或预售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我们很难给你一个明确的指导。一般来说,应该和开发商协商,决定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或是解除合同退回首付款。
    
    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是怎样规定的?
    朱先生问:
    个体工商户户主为李某,实际经营人为赵某,王某受雇于该个体工商户。请问:王某因劳动关系提起诉讼,应由谁对王某承担责任?如果对外产生债权债务,该责任如何承担?以上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报作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发生诉讼时,发现个体工商户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是不同的人。应将因劳动关系提起诉讼和因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提起的诉讼都应以工商户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由他们共同承担责任。